《民法典》对建筑业企业的重要影响及应对措施
星空(中国):2020-07-20 浏览次数:86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必将对各行各业产生重要影响。现从《民法典》对建筑业企业的重要影响及建筑业企业如何应对的角度进行探讨。
建筑施工活动 必须有利于保护环境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绿色原则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中,与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共同构成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意味着建筑业企业的选址、设计、施工、维修和拆除等活动要注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充分考虑建筑设计与自然的协调、场址规划的可持续、资源利用的可循环、室内外环境质量达标等因素,把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共同作为设计、施工的考量因素,实现建筑施工与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
依法发包、承包、分包 是必须坚守的管理底线
《民法典》重申了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的相关规定,包括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这些规定与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依法发包、承包、分包是建筑业企业必须坚守的管理底线。
施工企业必须确保 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从以上规定可知,工程质量至关重要。即使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或者修复后的工程质量合格,法律仍会保护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因此,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这是施工企业的第一要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资质不符合规定、中标无效和无规划许可手续等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施工合同无效会对施工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施工企业应当注意对所签订施工合同的法律审查,确保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工程施工要保证 相邻建筑物及人群不受影响
《民法典》强调了对相邻权的保护,对提供施工便利、不得妨碍通风采光日照、确保相邻建筑物安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另外,《民法典》还对建筑施工的侵权行为作了详细规定。例如,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施工企业应尽快熟悉《民法典》中关于施工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妥善处理施工侵权纠纷。
解除施工合同要维护 依法守约方的正当权益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等其他可以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解除施工合同对发承包双方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做到慎重稳妥、依法依约,否则违约解除一方将承担重大不利后果。鉴于此,施工企业必须认真研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避免出现类似风险。